您好,根据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详情可咨询万事惠周小姐13510772028
添加新评论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