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审查中对证据是有要求的,不是随便什么证据都可以。 首先,证据要能证明商标确实进行了使用,这种使用首先应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即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同时也应是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其次,商标在使用中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标样、商品范围等使用,任意更改商标标志,或超出商品使用范围都不是撤三审查中认可的商标使用。 最主要的:商标撤三审查中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提供不了原件和经公证复印件的,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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