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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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你好,不可以。还有以下其他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一.标志和名称同某一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近似或相同的。

比方说,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近似或者相同,并且公众会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标志和名称是无法在我国注册成为商标的,也无法在其他国家注册成为商标;

二.标志和名称同世界各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近似或相同的。

只要是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能够让公众将其与世界各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联系的标志和名称在任意一国家都无法注册成为商标;

三.标志和名称带有民族歧视含义的。

基本上每个国家都会在本国商标法上将带有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含义,被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和名称列为不可注册项;

四.标志和名称会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基本上每个国家都会在本国商标法上将与国家、地区或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近似或相同、会损害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标志和名称、以及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所构成的标志和名称列为不可注册项;

五.标志和名称会误导公众的。

凡是带有欺骗性,并且会误导公众的标志和名称,在每个国家的商标法上都会列为不可注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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