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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资本要求

2021-12-02 10:13:59


深圳注册公司资本要求

深圳注册公司的资本要求?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为公司经营需要提供或承诺的资金总额。公司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承担的最高限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深圳注册公司的资本要求?

1.公司注册资本无需一次性缴纳。

目前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意味着注册资本无需一开始就缴足,而是可以在承诺的期限内(一般为10-20年)缴纳,大大减轻了公司注册的资金压力。

2.公司注册资本应参照行业资质要求。

比如互联网公司申请ICP营业执照时,ICP营业执照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天猫对于大多数品类的常驻商户标准也在100万以上。其他资格/资格要求,参照行业一般惯例。

3.注册资本越大,风险/责任越大。

比如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管理不善,欠了1000万外债。股东最多只需要用他出资的100万来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与他无关。但如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那么它就要承担1000万元的全部责任!

所以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大多数互联网企业家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最重要的是股权比例,不是注册资本。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注册资本是最明智的选择。

万世汇集团为您提供公司注册服务。

免费电话:15190143465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和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等注册事项,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控制,降低进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市场主体发展;通过改革监管体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3)基本原则。

1.方便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单、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注册市场主体。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和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主权的干涉。

3.宽严相济。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完善配套监管体系,加强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放宽市场准入管制,有效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主约定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纳情况。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的注册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定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设立时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初始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发起人)足额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注册公司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对实行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公司、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另行研究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修改前,现行法规暂时执行。

已申请办理出资登记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工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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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检制度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股东(发起人)缴纳的出资额和资产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的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况。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并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备案状态;超过三年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永久将其记录在经营异常名录中,不允许恢复正常记录状态,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年检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可以提交该地的合法使用证明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作出具体规定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注册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国家统一标准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包含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广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证等电子注册管理模式,提升市场主体注册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国家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和监管信息。按照规定向企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取资质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取得资质的许可信息可以按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是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制度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年度报告且无法与注册地(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深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健全以约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应对机制,各相关部门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且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购义务、存在欺诈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以今后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在华投资。

(3)加强司法救济和刑事处罚。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责任,区分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或者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纠纷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救济。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工商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惩治和震慑犯罪行为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治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4)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职能,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员等专业服务组织作用,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积极培育和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信用评级发展,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信用信息。

(5)加强企业自我管理。注册资本认购登记制度的实施涉及公司基本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完善自我管理方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责任,作出合理的认缴承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6)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加强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联合管理的工作格局,提高监管效能。

(七)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根据投诉、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市场主体注册地(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应当符合特定条件的住宅(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土地、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由许可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覆盖面广、政策性强。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方合力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改革。调整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确保登记便捷高效。相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加强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和案件调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改革。

(2)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和服务能力。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差异屏蔽”的原则,加快构建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设集中统一的本地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地区实施改革的前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平稳过渡。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市场化部门协同办理政务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

(3)完善法律保障。积极推进商事登记统一立法,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国务院的部署,开展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4)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及时回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和股东出资责任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爱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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