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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回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2022-03-23 16:23:07

第一,商标使用的主体应该是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人。这里强调的是,商标使用人应当拥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如果允许他人使用,应当提交相应的资料许可证或授权;
第二,使用证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撤三”即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要求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申请撤销之日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在三年范围内的证据不予受理;


第三,商标必须在中国大陆使用。商标使用全过程与中国大陆无关的,其证据不予采信;第四,使用证据应当反映已申请注销的商标和商品(服务)。在准备答辩材料前,要明确哪些商品或服务被撤回,有针对性地整理使用证据,避免“答非所问”。此外,抗辩证据还应反映商标的具体使用形式。未体现商标或商标外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其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第五,商标撤回应当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小规模的非公开或非商业使用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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