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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商标撤回?

2022-03-28 16:09:31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白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

以下材料是商标使用的常见证据:

1.发票:发票是经济交往中的基本业务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填写商品和服务名称时会注明商标名称和发票日期,因此是商标使用中的有力证据。

2.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实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和依据。在签署合同和协议时,它们反映了合同的时间和内容。最好清楚地标明注册商标的名称,这样它们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广告材料:广告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会议、博览会、展销会等。可以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等直接有力的证据。

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质量的产品检验报告,有严格的程序,明确标明报告形成的时间和内容,是商标使用的良好证据。

5.包装项目:包装项目包括商品包装、服务用品包装或容器等。由于难以确定包装或容器印刷和使用的具体时间,难以作为直接证据,因此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6.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商标印刷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证明商标印刷的时间点、开具的发票、商标印刷合同的签订、商标定制支付的相应银行汇款凭证等。

总之,各种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人在抗辩时应尽可能提供各种证据材料,确保证据充分有效。

最后,如果错过了答辩时间,法律也给了当事人一个救济途径。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的时间为九个月。

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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