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撤回怎么办?
2022-03-30 17:03:49
被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以前使用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有正当理由在两个月内不使用。
1.准备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法律《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
1.使用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和他人许可使用;
2.使用性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用途,即商标使用;
3.使用范围:在中国大陆规定的三年内获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往来中的基本业务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是在商品购销、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出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效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
2.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证据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广告: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在广告的显著位置,是很好的证据材料。
4.包装:包装包括商品包装、服务用品包装或容器等。
5.产品检验报告:上级质监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质量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6.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商标印刷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也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7.商标许可的证明材料:商标许可是商业活动中非常普遍的现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将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备案。注册许可合同的证明力最强,其次是未注册许可合同和协议。但只有许可而没有实际使用,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许可合同仅用于支持被许可方使用证据的真实性有效。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申报表等。但是,上述所有单一材料都不一定能够完全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验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才能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抗辩时应尽可能提供各种证据材料,确保证据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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