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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期间被异议怎么办?

2024-11-25 15:23:39

商标公示期异议是指商标在最后三个月公告时,他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证明材料。如果对方提供的资料能够充分证明其商标具有优先权,则该商标可能被驳回。

当时如果注册商标是通过代理公司上交的,你的代理公司会收到国家出具的被异议文件。根据单据上的情况,可以分析被异议单据的原因,通过具体分析看异议审核的成功率。如果异议审核的成功率很高,

可以通过代理公司进行异议审核,因为异议审核需要写一些材料,所以最好是代写。

以公司的名义,提交异议评审可能更专业一点。

对初步审定后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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