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三次撤回 如何处理?
2024-11-25 11:23:43
一、商标撤回的法律依据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受理撤回申请后,将向被申请人发放《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前三年内使用该商标保护商品/服务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正当的不使用理由。
二、商标被撤销的三种处理方式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以前使用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准备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
1.使用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
2.使用性质:使用争议商标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商标使用;
3.使用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在规定的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往来中的基本商业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是在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发票可以有效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
2.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实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广告项目: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在广告中处于显著位置,是很好的证据材料。
4.包装:包装包括商品包装、服务包装或容器等。
5.产品检验报告:上级质监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质量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6.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商标印刷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商标印刷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一种有力证据。
7.向他人证明商标许可:商标许可是商业活动中的普遍现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将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备案。已备案的许可合同的证明力最强,其次是未备案的许可合同和协议。但只有许可而没有实际使用,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许可合同仅用于支持被许可人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申报表等。但是,上述所有单一材料都不一定能够完全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才能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尽可能提供各种证据材料,确保证据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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