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商标权的方式
2022-05-24 15:33:42
不同国家对商标权取得的规定是不同的。综合起来,商标权的取得主要有三个原则。
1.预先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人们要取得商标权,必须先按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想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那么谁先申请并获得注册,谁就拥有这个商标的商标权,而另一个申请人则无权使用这个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原则下,商标权的取得与商标的使用无关。也就是说:(1)即使商标以前没有使用过,只要注册了,申请人仍然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2)商标使用者可以在注册前使用该商标。(3)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商标使用人可以继续使用。
2.使用优先原则。
所谓“先用”原则,是指根据规定,商标权属于最先使用商标的人。在这一原则下,如果对商标权的归属有争议,那么判断的标准就是看争议方谁先使用了商标。
一些国家或地区采用在先使用原则。比如列支敦士登商标法规定,商标的第一使用人有权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可以请求撤销他人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许多适用在先使用原则的国家或地区,商标注册制度仍然存在。但是,人们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更多的是为了方便商标管理机关掌握和管理商标的使用。注册只起到公示和证明商标权存在的作用,与专用商标权的归属无关。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未使用过的商标不能注册,或者在注册被核准一段时间后,申请人必须出示使用证明,否则注册无效。
3.混合原理
混合原则是指在先注册和在先使用原则的折衷适用。它是注册取得和通路取得并行的制度,人们可以通过这两种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
在此原则下,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在先注册人,但实际在先使用人可以在注册后一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商标注册。如果过了法定期限,没有人申请注销,那么在先注册人就取得了完整的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先使用了某个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仍然可以以在先使用为由,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抗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西班牙商标法规定,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3年内无人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3年期满后,商标注册人将获得商标专用权;如果在先使用人在3年内提出异议,声称该注册商标与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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