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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权限制的规定

2022-05-27 14:29:38

我国商标法一直未能对商标权的限制给予必要的重视,做出必要的规定。即使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后,这种情况也没有得到很大改善。总的来说,在现行的商标法中,只有少数条款可以视为与限制商标专用权有关的内容:

第一,驰名商标限制商标专用权。近年来,我国也开始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而这项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承认驰名商标的先用权。也就是说,驰名商标即使没有注册,该驰名商标的第一使用人即使他人已经注册了该商标,也可以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不能禁止。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那么当非商标所有人正当使用这些名称、图形、型号乃至商标本身时,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无权禁止。这一规定可以视为商标合理使用的一种表现。

第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非商标所有人使用的服务商标虽然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只要是在1993年7月1日以前使用并持续到1993年7月1日,非商标所有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但1993年7月1日以后,中断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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