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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用尽

2022-05-27 14:30:25

商标权穷竭是指在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许可的商品投放市场后,无论是谁使用或转售该注册商标的商品,都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所有人在使用该商品时无权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其附带的注册商标。实际上,这是商品所有权人对商标专用权的权利限制。

1.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条件

(一)附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投放市场销售给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的。

(2)非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伴随商品使用(主要是在销售方面),并为商品使用服务。

2.商标权权利用尽纠纷

目前关于商标权穷竭的争议主要是关于平行进口是否也构成商标权穷竭。平行进口是指第三方未经外国商标所有人许可,从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人进口带有商标的正品的行为。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权穷竭从而侵犯商标权的原因在于,商标权是地域性权利,所以穷竭主义只是指一国的穷竭主义,而不是指在另一国或世界范围内穷竭。举个例子,如果A在A国和B国都申请了商标注册,那么当他的商品在A国销售时,A国的商标权已经用尽,但在B国,商标所有人仍然可以禁止该商标在所售商品上的一切使用。即使第三方从非商标权人处进口商品,也必须获得商标权人的同意。与此相反,主张平行进口构成商标权权利穷竭从而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观点认为,商标权只应是商标首次投放市场时权利人的权利。商标一旦被合法投放市场,权利人就不能再在全球范围内对其行使专有权,所以平行进口是一种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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