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管理
2022-05-30 16:25:01
许可人与使用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向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
关于备案,《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备案程序如下: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当事人应当准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式3份、《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一式3份,送许可人、被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另一份由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商标局备案。超过3个月的,商标局不予立案。经审查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我们应该正确理解立案的法律效力。备案不是许可合同的生效条件,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备案时生效。一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与普通合同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合同生效时间早于备案时间,一方不能以未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上述规定第二款还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备案是许可合同的对抗条件,只有备案的合同才能对抗第三人,即要求第三人尊重其使用权。因为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基于他与许可人之间的许可合同,只是一种债权,只具有相对效力,即只能向许可人主张,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受相对合同的约束,所以无从知晓这种权利,也没有尊重这种权利的义务。想让第三方尊重它,就要先让它知道,并以一定的方式向世界宣传自己的权利。就是备案起到了这样的宣传作用。通过备案,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标公告中查到许可人对某个商标有一定的使用权并受其约束。反之,不及时立案,不利于被许可人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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