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
2022-05-30 16:25:48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名称和地址。许可商标名称和注册证号。(三)许可产品和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许可的性质和类型,是独占许可、独占许可还是通用许可。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保证主要是指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方保证商品质量所采取的措施。要求被许可人在产品上标明企业名称和产地,以示不同用户的单独产品之间的区别。许可使用的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签字盖章以及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
这些条款只是形式,反映的是许可合同的内容。商标许可合同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由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所以我们可以从双方的义务中把握合同的内容。
许可方的义务是:在合同有效期内,许可方不得擅自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方。如果要转让商标,必须向被许可人说明情况,取得其同意或终止与其签订的许可协议。不要放弃注册续展。当许可合同未满期限时,不续签会影响被许可方的利益,许可方有义务续签。不允许申请注销。如果在许可合同到期前申请商标注销,许可权就丧失了,必然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被许可人的义务如下:(1)必须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接受许可人的监督。不能与第三方签订许可合同,因为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人,使用者无权再次许可。遵守合同,按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费。被许可商标被侵权的,被许可人应当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但普通许可被许可人一般不能直接起诉。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必须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义务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的行动指南。为了全面履行合同,避免违约的后果,双方知道自己的义务是什么是非常重要的。必须指出的是,合同义务不一定等同于合同条款中的句子,这将过于狭隘,难以理解。许可合同中双方的义务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1.合同义务
如上所述,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是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许可合同中约定。一般来说,许可方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主要权利是收取使用费,主要义务是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与被许可人的情况相对应,他的主要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注册商标,他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约定的使用费。
2.法律义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总承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完全受制于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受到更多的法律干预。除了合同双方约定的义务外,合同双方还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对当事人有效,即使他们没有同意。如果约定的条款与法定义务相冲突,则该条款无效。
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我国《商标法》的第四十条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据此,许可人的法律义务是: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报送商标局备案。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是: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使用注册商标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这些义务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商品质量的义务。许可方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被许可方有“保证”的责任和义务。这些条款统称为许可协议的质量控制条款。
3.诚信义务
表面上看,许可合同可能没有明文规定,商标法也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其他法律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主要是许可人维护商标权的义务。许可人有义务确保其商标权的确定性,以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它表明了以下义务:
(1)许可方应保证许可协议项下的商标权真实可靠,确实是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仍在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
(2)许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区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独占许可合同,导致两个以上的被许可人在注册商标的使用上发生冲突。
(3)商标转让不得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4)对于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独占许可和一般许可的许可人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其商标权,并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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