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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的形式和类型

2022-05-30 16:26:02

一般来说,许可关系是通过许可合同建立的。商标许可合同可以表现为独立的许可协议,也可以表现为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许可条款。商标许可的形式,又称许可合同的类型,主要是根据基本许可条件来划分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总结了实践中的常见做法,确定了使用许可的三种形式。《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许可包括三类。

1.独家使用许可证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方式内,将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注册商标。根据独占许可合同,商标的使用权由被许可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独占行使,许可人不得与第三人就同一注册商标签订许可合同,许可人本身也不得再次使用该商标。因此,独占被许可人取得了类似于商标所有人的地位,不仅取得了使用权,还取得了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被许可人可以行使禁止权,阻止任何人在地域内使用该商标。如果他人侵权,被许可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被许可人发现有人侵犯其在约定区域的专用使用权,有权直接起诉侵权人。

2.独家使用许可证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将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也叫独占许可。

3.通用许可证

一般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许可又称为非独占许可,许可方保留自行使用和再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被许可人取得的商标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被许可人无权禁止其他被许可人使用,也不能对抗他人。它只具有债权的效力。

对于不同类型的许可,许可方收取不同的使用费。独占许可收费多,独占许可次之,普通许可最少。因此,被许可人的实际权利大小不一。一般来说,独占许可方的权利较大,独占许可较小,普通许可最小。特别是在诉讼中,根据《商标法》第53条,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起诉他人侵犯商标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没有商标注册人的情况下自行起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示授权,通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

上述三种类型的权限是实践中最常见和最正常的形式。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其他的许可方式。有些是为了解决争端而形成的。比如商标侵权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商标所有人将使用权有偿许可给侵权人,让侵权人继续使用,同时对之前未经许可的非法使用进行补偿;有些商标申请人发现自己想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使用了。申请人可以与使用人协商取得该商标,同时允许使用人在约定时间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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