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规则和条件
2022-05-31 16:19:14
由于商标转让涉及消费者和他人的利益,以及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商标转让的相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让与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让与的具体操作应当遵循法定规则。否则,不仅可能影响转让的效力,还可能使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受让方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不能转让给普通自然人。
第二,转让人应当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不能形成商标权的分割状态。
商标注册中可以有两种以上的商品获准使用。如果属于两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在分割转让中同一商标会被两个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必然会造成不同产地产品的混淆,这是商标法所不允许的。为解决这一问题,第25条第2款《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不一并转让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引起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转让,如果是核准商品中的非类似商品,可以单独转让,如果是类似商品,则应全部转让。因为两个商标注册人不能同时存在于类似商品上,包括属于两个企业的类似商品,所以不能使用同一个商标。据此,按照共同转让的规定,转让方在继续从事类似产品的生产经营时,不得再次使用被转让的注册商标。如果企业A生产“双”牌烧酒、啤酒和葡萄酒,由于啤酒和葡萄酒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企业A可以将“双”牌啤酒的商标单独转让给企业B;酒和烧酒属于同一类商品,不能将“双”牌烧酒的商标单独转让给B企业,必须同时转让“双”牌烧酒和酒的商标。
第三,联名商标必须一起转让。联合商标是注册人为了保护这个已经获得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注册的一系列防御性商标。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类似商标表示。比如江苏省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的这个商标是“红豆”,然后在企业主的产品上注册“亚豆”、“相思豆”等类似商标。这一系列商标具有联合商标的性质。如果是转让,应该一起转让;否则,两个商标所有人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似的商标,造成不同产地商品的混淆。这也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所禁止的。
第四,转让人已经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的,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第五,受让方必须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法定义务,不得以合同方式排除。
第六,对于转让方使用的药品、烟草制品注册商标,受让方还必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证明。
第七,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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