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权
2022-06-01 16:22:31
根据我国《商标法》《驰名商标条例》,驰名商标权利特别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同类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该规定规定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超越注册商标的一般专用权,可以称为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享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驰名商标所有人行使这一专用权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第二,侵权行为发生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如果侵权发生在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能享有专用权;第三,容易造成混乱。可见,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限的、相对的。
2.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规定界定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专用权,堪称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目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更广,其专有权具有绝对效力。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专用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该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第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范围适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第三,他人使用该驰名商标会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3.驰名商标跨区域专用权
中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驰名商标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只要是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人的国籍和住所地,都将受到保护。这可以称之为驰名商标的专有权,或者说是超出地理范围的垄断权。驰名商标专用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当一个商标被其注册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予以保护,拒绝或取消他人的注册,并禁止他人使用。
4.驰名商标的追溯力。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追溯力,即注册商标是他人驰名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规定驰名商标的追溯期限为五年,即自侵权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5.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同样,其他权利也不得损害他人现有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如商号、专利等权利,不能损害驰名商标专用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同行业申请的名称与现有企业名称不同的,一般才会予以登记认定。现实中,一些经营者将他人驰名商标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正因如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3360“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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