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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的补充作用及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保护商标权的司法实践

2022-06-01 16:23:37

《商标法》的规定表明,对商标的保护是以赋予权利人积极的权利和禁止他人侵权为基础的,即着眼于保护市场的现有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禁止各种违反诚信经营的竞争行为来保护商标,重在规范市场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补充保护机制,是为了克服商标权立法救济的缺陷而出现的。目的是为商标权的保护构筑第二道防线,提供一种补救性的保护。郑教授有一个生动的比喻,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主要法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比作漂浮在海上的三座冰山,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下面有三座冰山的海水。这个比喻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法律基础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商标法控制范围之外的领域都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覆盖,所以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标法的袖珍法。

根据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远远大于商标法。一方面,其保护的商品识别标志不仅限于商标,还包括包装、装潢、容器和商业表示。一切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标记和表示,只要与来源显示有关,能够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主体,都是本法保护的对象。另一方面,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一视同仁,打假不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任何引起混乱和误解的东西都将被禁止。但是,为了避免过度限制竞争,只有当被假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时,才禁止在不相同或者不完全相同的商品上假冒。这样既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又能免除非故意造假者的处罚,平衡双方利益,稳定市场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补充作用是:一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都有规定时,应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则。但是,当商标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需要解释商标法规则、商标法规则存在漏洞、商标法规则与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特殊知识产权法规则相冲突,或者在商标法规则未涉及的领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第二条的规定补充商标法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不是平行关系,而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此外,对于商标法这样一个多变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补充功能更为重要。正是因为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的原则性法律规范的存在,商标法才能应对知识经济到来后不断出现的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新冲突,并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日益壮大。正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的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基本市场行为准则的遵守,商标法不断接受新的对象。可以说,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使得商标法成为一个开放的法律保护领域。

近年来,商标与商号、域名与商标、商号与域名之间的权利冲突屡有发生。事实上,在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规定来调整对这些新的权利冲突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能够调整这些新型权利冲突,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足以涵盖未来不确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商号与商标、域名与商标、域名与商号等新型权利冲突和纠纷都是搭便车、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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