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
2022-06-01 16:24:0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或必须贯彻的基本理念。
其中一个基本想法是禁止同类相食和增肥或搭便车。
合法的市场竞争必须是竞争者通过劳动进行的诚实竞争,即他们竞争的果实必须是自己汗水的结晶。现代社会鼓励的竞争必须建立在提高技术、降低价格和提高商品质量的基础上。利用别人的市场成果,不付出劳动就获得竞争优势,这是不正当竞争。搭便车是竞争对手或其他市场主体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不经过实质性的、正当的努力,利用他人的工商业成果的行为。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搭便车和禁止搭车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惯用语。
第二个基本思想是禁止不正当的机会主义或勒索。
既然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那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看行为人的竞争手段是否符合竞争标准或规范,即获得竞争结果的竞争手段是否正当。正是竞争手段与竞争后果的关系,直接影响了竞争行为的性质。禁止不劳而获或少劳而获是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精神。没有公平竞争就在幕后搞不公平交易,也会背离市场竞争的规范。因此,禁止不正当机会主义或敲诈勒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精神,并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的许多具体规范中。
第三个基本理念是维护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本质是维护商业伦理或商业道德。从外国法的角度来看,英美法国家将“不劳而获”和“不劳而获”作为其认定不正当竞争的依据,而大陆法国家则将诚实信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帝王原则”或最基本原则。无论是“不劳而获”、“不劳而获”,还是诚实信用,都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商业道德为基本原则,其维护商业道德、确立竞争伦理规则的精神更是不言而喻。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是消除自由竞争的“过度”行为,即前提是随着自由竞争和充分竞争的阶段,所有经营者滥用竞争自由,进行不道德的竞争行为,不正当地损害了竞争对手或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破坏了市场竞争的道德性。无论是“搭便车”、“不劳而获”假冒他人商业标识、吹嘘虚假宣传、投机取巧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利诱,还是损人利己的商业诋毁,本质上都是与良好的商业道德相违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确立市场竞争伦理的基本法。
第四个基本理念是刺激创新和鼓励竞争。
创新可以刺激竞争,竞争可以促进创新。这两者往往是并行的。然而,创新和竞争之间往往存在冲突。知识产权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创新和竞争之间保持平衡。只有当切身利益需要保护时,才能停止竞争。对竞争的限制必须以明确界定和有限的方式进行,其目的是为创新提供更充分的激励。
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模仿自由是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或“占有”他人的成果才是不公平的。其他特殊工业产权法没有规定或无法涵盖的商业成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通过制止假冒等条款使这种保护具体化,还通过一般条款和司法判例保护商业成果。比如,原则上,不受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保护的商业标志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享有,不能由特定的人垄断。但如果特定的商业标识因其知名度而与特定的经营者有固定的联系,具有商业来源的标识含义,则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阻止他人使用,虽然不受知识产权特别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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