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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

2022-06-01 16:24:24

1 .日本

我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与商标保护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使用他人驰名的名称、商号、商标、商品包装等与他人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或者销售、周转或者出口使用该标记的商品,造成与他人商品相混淆的;知名字号、商号、商标等的使用。与他人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导致与他人的业务设施或活动相混淆;在商品或商品广告中,以让公众知晓的方式在交易文件或信函中标注虚假产地,或者将标注虚假产地的商品进行销售、周转或出口,使人对产地产生误解。

2 .西班牙

西班牙对不正当竞争有详细的规定。商标保护的内容有: (一)造成混淆的行为,即对他人的活动、服务、业务或者其原产地造成混淆的行为;误解行为,即使用或制作虚假标志、省略真实标志,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误解的做法;比较行为,即如果提及不相似、不相关、不可比的事实,则认为不当;(4)模仿行为,即在模仿他人的商业活动时,超出了法律保护的专用权(如商标权)的界限。此外,那些能够导致商品或服务与其来源混淆的模仿,或者不当使用另一方的商业信誉,或者抄袭竞争对手的所有商业活动体系,都将受到惩罚。

3 .德国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立法是1909年的《不公平竞争法》。这部法律除了禁止各种具体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之外,还有一个总则,就是禁止一切违背善良风俗的竞争行为。I960年初,德国也将消费者保护的概念引入了不正当竞争法。在其禁止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与商标权保护相关的有以下三类:利用他人名誉。混淆是因为模仿他人的显著标志和广告,模仿他人的广告资料。攻击他人的商业信誉。诽谤、攻击或比较竞争对手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欺骗性广告。对自己的商品、服务或业务关系的误导性陈述,尤其是关于商品质量、价格和产地的此类陈述。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之所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是因为德国《商标法》已经对包括未注册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进行了保护。第4条第2款规定:“通过在业务过程中使用,标志获得了作为相关业务范围内的商标的含义,并由此产生商标保护。”

4.其他的

瑞士于1943年9月颁布的《联邦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作为一般条款规定:“凡以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滥用经济竞争者的,在本法中称为不正当竞争。”

葡萄牙1940年制定的《工业产权法》第212条规定:“任何部门违反经济法规或诚实习惯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成本法中的不正当竞争。”

土耳其1956年6月颁布的《商法典》第56条规定:“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欺骗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混合经济竞争的,均视为不正当竞争。”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国家,除了列举具体条款来界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有一般条款来作出一般规定,以涵盖具体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上述国家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禁止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受此限制,即在不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能够造成市场混乱的,也将被禁止;禁止假冒竞争对手商标以外的其他商品标识,如店名、产地、厂商名称、包装、装潢等。禁止不正当广告,尤其是与他人产品进行比较,要么攀附他人产品,要么诋毁他人产品,要么混淆视听。这四个方面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真空地带。如果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必然导致市场混乱,不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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