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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中的证据条件

2022-06-01 16:25:46

证据是证明的基础,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找出未知的事实。这个已知的事实就是证据。在商标诉讼中,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商标纠纷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即证明商标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真实的事实。证据是已知的事实,但前提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不能证明,就不是诉讼证据。因此,商标诉讼的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定案件所依据的事实是诉讼证据的内容;第二,证据事实是表达的载体,是诉讼证据的形式。总之,诉讼证据的事实是其内容,证明的载体是其形式。没有实际内容,诉讼证据就不能成立,没有意义。如果没有载体,就无法被人们所认识和使用,也就无法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它们相辅相成,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商标诉讼的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它必须是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任何情况下的纠纷都是客观存在的,都与某些人和事有关。当事人之间商标纠纷的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生、变化和后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然会在客观上留下痕迹或者在人们的头脑中有所反映,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一切属于假设、猜测、推论等主观范畴的所谓事实。在商标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这个客观事实必须是准确的,能够证明的;如果是真的但不准确,就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商标诉讼证据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汇力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王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上海汇力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生产的“汇力”牌强化地板是具有特殊耐磨层的高科技室内地板装饰材料,多次获奖,深受消费者好评。证据15是七位专家的意见。被告(深圳市森林之王木业有限公司)在质证时提出,证据15反映了7名专家的个人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5是学者的学术观点,但尚不是可证实的事实;这种情况下,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确认。

(2)必须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很多,但并不都可以成为商标诉讼的证据。只有与商标纠纷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这种联系的主要表现是:

(1)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即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有关。

(2)与案件的次要事实有关,即与主要事实以外但在案件范围内的其他事实有关。比如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资格等等。

(3)与案件的消极情况相联系,即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等等。

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客观性的一种表现。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元力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王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深圳市王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复合地板、强化地板质量的证据未得到确认。法院认为,被告的部分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证据无关,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证据1和证据2陈述了纤维板的定义;纤维板的原料(分为木质纤维原料和非木质纤维原料);纤维板原料树种;在森林资源减少、纤维板需求增加的情况下,采用非木材纤维材料;半纤维素含量高的原料具有较高的吸水厚度膨胀率。证据5描述了美国废木材的三种来源(包括城市固体废物、建筑和拆除废物、木材和造纸加工残渣),其中一部分被回收利用,用于制造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等建筑装饰材料。证据6描述了19种强化木地板的甲醛含量、吸水厚度膨胀率、静曲强度、弹性模量、含水率、内结合强度、表面结合强度、表面耐磨性、表面耐刮性、表面耐香烟燃烧性、表面耐冲击性的测试结果。其中,少数产品吸水厚度膨胀率较高,有两款产品甲醛含量较高。一些经销商混淆价格、产地和产品等级。证据7显示,某住户在厨房角落堆放装修遗留的粘合剂904和油漆,导致甲醛浓度升高,全家中毒;北京每年因有毒建材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超过400起,中毒人数超过1万人。建材中毒的原因之一是国外一些有毒建材(包括纤维板)转移到中国生产销售。证据8显示,原告在广告中称高湿度是惠利地板的大敌,应尽量避免;如果要用水拖地,要尽量拧干。

分析上述证据内容,证据1和证据2是理论界和学术界对纤维板及其原料的纯理论解释,已明确表明纤维板生产主要使用木质纤维原料,树种较多。即使当甘蔗渣用作纤维板的原料并且其吸水厚度膨胀率高时,也附加了许多限制。证据只反映了美国的废木料回收。6证据仅反映少数强化地板的吸水厚度膨胀率和甲醛含量较高,少数强化地板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证据只是说明胶粘装饰材料甲醛含量高,部分进口纤维板成为室内污染源之一。证据只是反映原告要求惠利地板的使用者避免高湿度。因此,从上述证据中,不能得出理论研究与实际生产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等级、成分、产地、生产者差异,强化木地板以甘蔗渣或废弃木材为基材,吸水膨胀率高,甲醛含量高,危害健康,价格偏离价值的结论。

被告提交的证据4、9、1

2的内容本身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三)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虽然是客观事实并且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具备了以上两个重要条件,但不一定都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里还存在着证据的许可性问题。根据《商标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证据,才能被承认,才允许在诉讼中使用。对于那些不具备特殊条件的事实,虽然也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却不准许作为诉讼证据,发挥不了证明的作用。例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这是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就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如果发生商标使用许可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时,就必须以书面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成立;否则,就认为没有成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即《商标法》不允许使用口头允诺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这种关于诉讼证据许可性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所特有的,对维护商标领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客观存在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并被法律准许使用的证明材料,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无论是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自己调查收集的,都必须遵照取得证明材料的法定程序。取得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能保证真实有用的证明材料进入诉讼程序,而且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收集的混乱现象和违法行为,以免给取得必需的证明材料造成损失。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对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复合地板、强制复合地板相关质量的证据3、证据11不予确认,法院认为:被告部分证据不能证明来源合法和内容真实,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其中,证据3的内容虽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但被告不能证明该证据的来源合法,也不能证明该证明机构及其证明的内容具有权威性,且此类证据仅凭传真件难以判断其内容的真伪。证据11因不能反映该强化地板的来源及浸泡过程而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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