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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

2022-06-01 16:26:2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一)商标专用权纠纷;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三)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五)在提出申请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八)其他商标案件。

上述商标民事案件大致可分为商标权属案件、商标合同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商标财产保全案件和证据保全案件。

1.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就侵权案件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商标案件的特别管辖,商标侵权纠纷的管辖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对商标侵权案件无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对一般侵权纠纷有管辖权。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纠纷,侵权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指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而非基层人民法院。只有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商标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地还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体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地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新出现的涉及海关等行政机关存放、隐匿大量侵权货物、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案件,管辖尚不明确,明确规定侵权货物存放地或者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地点, 且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不再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应当将侵权结果发生地理解为侵权结果直接发生地,不能仅仅因为原告受到损害就将原告所在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理论上讲,只要在某一地点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结果,该地点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所有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机构一般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侵权结果会影响商标所有人的生产、销售和营业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所有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机构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如果侵权结果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地,该地也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一家橡胶厂诉一家制鞋公司。

1995年12月,某鞋厂应个体户要求,签订供货合同订购“2253”黑布胶鞋30万双,并使用“金范”注册商标。1996年4月,某橡胶厂发现某鞋厂产品在满洲里本地销售,工商局依法查处。某橡胶厂向其注册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邮编:3354,sayi

某鞋厂收到橡胶厂的起诉书后,在答辩期间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布鞋的生产地在山东省龙口市,这一行为的结果地在内蒙古满洲里市。橡胶厂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二审法院认为,“金范”牌商标是某橡胶厂的注册商标,原告依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某鞋业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山东省龙口市生产同款双布胶鞋,并冒用某橡胶厂名称和注册商标在内蒙古满洲里市销售,给原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山东省龙口市和内蒙古满洲里市,结果发生在原告居住地湖北省黄石市。因此,黄石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某鞋企不服上述裁定,申请再审。

法院经再审认为,某鞋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金范”牌双层布胶鞋,在内蒙古满洲里销售,侵权行为发生在内蒙古满洲里。鞋厂的再审申请应予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内蒙古满洲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一致的,或者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一律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商标合同纠纷案件,除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和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外,应当按照上述管辖原则来确定。

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由于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因起诉,因此该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

3.诉前停止侵权与财产保全案件管辖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对涉商标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以上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诉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商标案件的证据保全案件,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有商标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这与普通证据保全案件的管辖是不同的。

4.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等其他商标案件管辖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管辖法院应是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指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商标民事案件与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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