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范围
2022-06-01 16:27: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案件;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商标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三)商标专用权纠纷;
(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五)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7)诉前申请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十)其他商标案件。
如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诉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出口公司和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公司上诉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审理事项(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确认轻工业品公司注册的TMT、TMC、SMT专有权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TMT公司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TMT、TMC、SMT商标的权属变更手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TMT公司应赔偿轻工业品公司人民币50万元。驳回TM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0010元,由TMT公司负担255005元,轻工业品公司负担255005元)。不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巨额国有资产判给香港公司,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不符合国家利益。原审判决依法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释[2000]25号)认为,商标权是民事财产权。虽然法律对商标权的取得、期限和转让有特别规定,但并未赋予行政机关确认所有权的权利。从商标权的性质来看,所有权诉讼属于民事确认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轻工业品公司关于商标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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