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的种类和管辖
2022-06-02 16:25:48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种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商标侵权和假冒案件;(二)商标违法案件;(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的案件;(四)商标许可违法案件;(五)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规定:“下列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涉及商标犯罪的三种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号的规定,商标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商标犯罪的一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侵权行为涉嫌商标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案件管辖。
商标违法案件管辖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和处罚商标违法行为中的权限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是指根据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划分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商标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县(区)、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自行处罚的案件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模式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理分工,及时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3)特别管辖权。特别是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某些特殊的商标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未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由许可人或者李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4)移交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受理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机关划分权限,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主动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案机关发现自己调查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被转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违法案件无管辖权。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受理的案件。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有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明确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了商标犯罪的追诉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造成不良影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追诉标准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属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属于非法制造、销售。
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如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达到上述标准,即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或同意,将商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主管机关交由下级主管机关管辖,或者由下级主管机关交由上级主管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6)报请管辖。报请管辖是指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自己在办理的商标违法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行使管辖权时,将案件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这种报请管辖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二是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权力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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