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责任
2022-06-02 16:29:37
1.赔偿范围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赔偿范围。商标侵权的赔偿主要是因为侵犯了财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商标管理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违法执行罚款;违法责令停止销售;非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四)非法收集、销毁物品的;违法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2)责任的构成要件。
必须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这里所说的损害,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损害,而不是想象中的、可能发生的损害。而且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非法利益的损失不能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商标管理职权时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之外造成损害的,只能构成民事责任,不能构成行政侵权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行使职权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行使职权为前提。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这里所说的违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等。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权责任,只能引起赔偿责任。
2.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下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受害人。一般来说,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被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直接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继承人和其他扶养亲属的确定应以继承法和婚姻法为依据。(3)受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商标管理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商标行政管理职权,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行使商标行政管理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连带赔偿义务人。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后,最初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
(3)赔偿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赔偿请求也可以与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时,复议机关维持或者不加重原处理机关处理决定的,赔偿请求人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仍以原处理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并加重原办理机关处理决定的,即原赔偿请求人可以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行赔偿。
3.补偿方法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侵权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财产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或者恢复原状。具体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罚款、没收物品、返还财产;
(二)责令封存货物的,应当解除封存;被封存货物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货物被封存、丢失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货物毁损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责令停止销售的,应当赔偿停止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
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负有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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