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判断
2022-06-02 16:30:01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商标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判决维持原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判决。
无可辩驳的证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法律法规适用正确,是指适用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就是决策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维持。
2.判决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决定。
(1)主要证据不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商标侵权的事实是其判决的依据。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
(3)违反法定程序。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时未能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从而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超越权限。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行政权力,或者超越其行政区域行使权力。
(5)滥用权力。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虽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但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从而使作出的决定不公平、不合理。
3.判决做出了新的决定。
是对撤销判决的补充。处理决定因违法被撤销,但商标违法问题仍未解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需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新的决定时,必须纠正原违法决定,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基本相同的决定。但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其处置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处置决定的,不受上述限制。
4.判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侵权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5.改变判决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改变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改变的决定。由此可见,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作出变更决定的,只能是处罚决定,其他处理决定不能变更。其他处理决定如有违法,可以撤销,并可责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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