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
2022-06-02 16:30:25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商标行政行为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1.商标行政裁决行为
这种行为有两种:一种是商标异议裁定,即《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对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类是《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商标行政授权与无权行为
是商标权人通过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程序)取得的民事权利,而商标注册机关授予商标权的行政行为属于商标行政授权行为,撤销商标权的行为属于行政无权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被驳回且未经商标局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这种复审决定而言,商标评审委员会只是通过复审决定是否核准初步公告,初步公告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的必经步骤。因此,决定是否核准初步公告的复审决定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授权。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决定应该属于行政除权。
3.行政处罚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并处罚款。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强制措施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涉嫌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其他商标行政行为
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商标行政行为不限于《商标法》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商标行政行为。对于《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商标行政行为,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通知当事人。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申请补正,商标局不予补正的,可以起诉商标局不作为;如果他人认为商标局的更正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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