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许可管理
2022-06-08 14:57:30
(一)商标许可合同管理
从大量商标许可纠纷的原因来看,主要是一些企业不重视商标许可合同的签订,或者合同条款漏洞百出,如:
(1)有的合同没有约定质量监督条款。即使有,一般也是规定“按照甲方要求的质量生产”或者“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对于质量标准和监督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质量纠纷后分清责任。
(2)有些合同没有约定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不利于行政监督部门和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进行有效监督。
(3)有些合同没有关于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款,造成“签订合同容易,解除合同难”的现象。未明确约定上述内容的,以被许可方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时,双方未约定因质量问题或违法行为解除合同,但许可方要求解除合同为由,被许可方不同意解除合同。
(4)不重视纠纷的解决。有些合同对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导致履行中出现争议时,难以分清责任或提起诉讼。比如饮料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约定任何争议由外国仲裁法院仲裁。因此,中国企业的经济实力无法承担纠纷发生后昂贵的律师费。
(5)不重视商标信誉的维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些合同没有约定被许可人维护商标信誉、防止和发现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和义务。比如禁止再许可他人使用、合同期满被许可人不能继续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剩余商品的销售期限、剩余商标标识如何处理等。
(6)对许可使用该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没有约定,容易导致许可双方与被许可方销售区域交叉而产生纠纷。
商标许可合同的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依法备案商标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和作用在于:一是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许可行为中存在的瑕疵,如超出商标有效期和核准注册范围的问题,减少纠纷和损失;二是监督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第三,及时查处侵权假冒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利益;第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完善商标许可合同的内容。为了保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完善,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尽量使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和《非独占商标许可合同范本》。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如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可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签约相关事宜,防止合同出现漏洞。
(二)维护商标信誉和保护商标专用权。
商标信誉和商标专用权是实施商标许可的前提条件。没有商标信誉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商标许可无从谈起,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也无法得到保护。首先,双方应约定许可方在被许可方使用商标期间保证商标的有效性,被许可方有维护商标有效性的义务。其次,要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约定定期抽样方式,防止因质量问题导致商标信誉下降。第三,规定被许可人商标的使用范围,如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在企业名称和广告中使用商标,是否不允许在许可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并对使用行为进行监控,防止被许可人滥用商标。第四,约定被许可人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以及被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条件和区域。第五,约定被许可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商标声誉,监控市场,告知侵权假冒行为。第六,双方应就商标标识的保存、使用和销毁方法达成一致。
(3)提供商标标识的方式
商标的提供方式是控制质量、数量、信誉、许可费用和使用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行政部门同意的强制性条款。商标的提供方式有两种:一是如果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好或者许可费固定,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授权其自行印制商标标识;第二,如果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按照生产或销售数量计算许可费,可以规定许可人按照被许可人的生产计划提供,这样有助于防止被许可人拒绝停止使用被许可商标。
(四)对商标使用的监督
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内容包括:一是被许可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与商标所有人自己的使用相同,仅限于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商品范围,不得任意修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同时,被许可人也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许可商品。第二,被许可的商品要标明被许可方的名称和商品的产地。在商标许可使用实践中,一些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企业不仅使用许可方的商标,还将许可方的厂名和商品的原产地名称一起使用。这种行为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还可能给许可人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带来不良影响。为了防止利用商标使用许可侵犯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产地。作为许可方的商标所有人,也应注意对被许可方商标使用的监管,防止不利于企业声誉和商品声誉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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