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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中的权利独立原则

2022-06-10 14:38:59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法律设定的边界,任何合法权利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表现为:任何权利都有边界,权利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边界内行使。人的权利只要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越界,就不会构成侵权。因此,当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运用权利独立原则,针对不同权利的性质、取得程序、权利内容、权利效力、权利效力、法律后果等特征进行抗辩,使每一项权利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到尊重,每一项权利都在法律设定的界限内得到适当的保护。

以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例,从法律性质上看,对于同一标的,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和内容具有不同的特点:

(1)权利的性质不同。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作为商标,强调其显著性和识别性,以表彰商品的来源、质量和信誉,提高公众的消费信心和品牌忠诚度。作为字面上的商号,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标志。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作为艺术品受到法律保护,强调其艺术性。作为外观设计,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强调其工业适用性,目的是美化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刺激大众的购买欲望。

(2)取得权利的法律程序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采用自动产生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即产生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授权的。

(3)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包含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复制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权,是实现作品价值,使著作权人潜在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成为既得权利,并能产生应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而商标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精神权利不明显,财产权的使用简单。

(4)权利的效力不同。商标权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专用权和禁止权。专有权是指在核定的商品上专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禁止权是指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如果是驰名商标,其权利可以延伸到非同类商品。商号权的效力体现在其在一定地理范围内的排他性,即在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禁止注册同行业企业的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有意或者无意地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或者按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构成侵权。著作权的保护以独创性为原则,其排他性和独占性相对较弱。只是排除了对独立创作形式的非授权使用,但不能排除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作品获得相同的权利,即内容相同的作品允许多种著作权形式存在。

(5)权利有效期不同。时间是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除了商号权、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法律都规定了保护期,但也有实质性的区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为十年,期满可以无限期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不受时间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财产权。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过了这段时间,作品将进入公共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最短,按照我国专利法是10年,不能续展。

(6)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同。由于对商标权进行实质性审查,且商标法设置了异议程序和争议程序,注册商标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号权的取得也经过了审查程序,是稳定的,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有权。版权自动产生,权利内容不明确。此外,实践中对著作权本身的理解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会造成行政管理、司法取证、侵权诉讼等诸多困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和内容是明确和客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申请时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和说明书为准。而外观设计不进行新颖性搜索,而是通过授权后的异议、撤销、无效等程序解决争议,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法律风险大,权利状态不稳定。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结合其权利和内容的特点,运用权利独立原则进行抗辩,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本书第三章举例说明的“安福与bat图形”的较量中,在审查程序中,异议复审的申请人DC Comix公司提出异议复审的主要理由是,被异议人的bat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为Bat图形,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两个商标在称呼上相似,在创意上相同。既然异议人享有使用“蝙蝠图形”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这些权利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异议人还声称,该商标已在全球200多个国家注册,并早已为消费者所熟知。“Bat”的图形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消费者在看到异议蝙蝠的图形时会联想到异议者的“蝙蝠”形象,误认为异议商标的使用是经异议者授权的,或者与异议者存在某种密切的商业关系,从而导致误认购买。因此,异议人的图形商标应受到跨类别的特殊保护。

此外,即使异议人“Bat”的图形商标未在中国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异议人在美国已注册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中国也享有版权保护。对方剽窃对方商标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侵犯他人在其他

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属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应为法律所禁止。

被异议人对异议复审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反驳答辩:一是再次强调异议人的“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与被异议人的“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具有显著不同,两商标的发音及其含义也不同,两商标的创意不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同。二是强调异议人商标中的蝙蝠人图形中的“蝙蝠徽记”虽然是一种存在的可以复制的作品,但这一作品与存在于大自然中的蝙蝠原形无太大差别,不具备独创性;而且该图形只是“BATMAN及蝙蝠侠”连环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主体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图形不能享有版权。第三,着重强调异议人在中国注册的是“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并未注册“蝙蝠图形”,对其不拥有专用权。而且,异议人的“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而被异议人的商标使用多年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被异议商标应准予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书中指出:经复审,异议人DC科米克斯公司在中国第9、16、25、26、28类商品上注册的“BATMAN及蝙蝠人图形”与被异议商标“安福及图”在整体结构、视觉效果及发音上存在明显区别,指定使用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异议人虽享有“BATMAN”、“蝙蝠侠图形”以及“蝙蝠图形”的版权,但蝙蝠是自然界中常见的动物,受版权保护的只是异议人的“蝙蝠图形”特殊的表现形式,并不能依此排斥他人使用有关蝙蝠的图形。而被异议商标中的“蝙蝠图形”与异议人的“蝙蝠图形”有显著区别。异议人所提供材料尚不足以表明其“蝙蝠图形”及“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是驰名商标。因此,异议人所提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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