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流行性原则
2022-06-10 14:39:28
知名度原则也是解决商标权与商标法确定的其他权利冲突的重要原则。通用商标、艺术作品、商号、外观设计专利等。仅具有经济意义,而驰名商标、商号、艺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域名等。凝聚特定权利人的信誉和口碑。所以禁止他人假冒。有些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等权利可以跨类型广泛保护,前提是它们是驰名的,即法律往往要求它们是驰名的,否则法律不会给予它们广泛的保护。驰名原则体现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保护驰名商标和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当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特别是商标权和商号权发生冲突时,假定后一种权利的受欢迎程度远远超过在先权利,特别是后一种权利也是善意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在先权利原则来保护在先权利,显然不利于保护竞赛的获胜者,更何况后一种权利并不依赖或依附在先权利的名誉。因此,应特别适用流行原则来捍卫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权利冲突。用驰名原则抗辩的关键是权利人要拿出其权利为驰名的证据。以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为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相关公众知晓该商标的相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历史及范围;
(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量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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