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原因
2022-06-10 14:40:52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从经济根源来看,逐利是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直接原因。
商标、商号、图案、域名和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都是商业商标,是企业信誉的载体,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为了创造驰名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号和知名商品,树立自己的品牌,企业往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加大广告宣传、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等措施。从而不断提高商标、商号、商号的市场知名度和自身价值,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名家的艺术作品和名字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能产生一定的市场效应。比如作为商业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识别功能,不仅可以促进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更重要的是引导公众进行消费选择,有利于扩大生产经营者的市场知名度,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目前,在一些行业中,在激烈的商品市场竞争中,以驰名、著名的商业标志为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为广大公众提供了稳定、优质的商品或服务,赢得了公众的认可和信任。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一种资源。有些人将他人知名的智力劳动成果注册为商标,作为商号、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商业标记,目的是无偿占有他人的商业信誉,并以此为由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轻易获得他人辛苦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所能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固然可以节省大量运营成本,但也有被法律制裁的风险,不可取。
2.从知识产权的特征来看,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地域性是引发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便利因素。
商标、商品名称、版权、设计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是无形的和地域性的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域名等。都是无形资产。虽然获得这些权利的法律程序不同,但是版权是自动生成的,作品一旦创作出来,版权就产生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域名权都是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但它们没有物质形态,占据一定的空间。权利主体对它们的占有不是真实具体的占有,而是法律上的确认。与有形财产不同,权利主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实际控制标的物。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使用他人的商标、商号、作品、外观设计专利时,极易逃避权利人的控制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而且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后果也不像有形财产受到侵害时的实际占有和有形损害。将他人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将他人的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注册为商标,或者将他人商誉较高的商号注册为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商品声誉和企业商誉,造成市场混乱,减少或者即将减少他人对原有市场的份额。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在商标与商号的冲突中留下了空隙。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有地域限制的,只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辖区内受到保护。在管辖权之外,驰名商标不享有受保护的特权。商号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较窄,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四级登记管理体制的限制。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只要在四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自管辖范围内,与同行业企业注册名称不相同、不近似,就可以获得核准,而超出各自管辖范围则不受保护。在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上,为他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留下了方便之门。
3.从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取得程序来看,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受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权利冲突不可避免。
从商标注册程序来看,商标局主要从两个方面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一是审查禁止和禁止注册的条款,即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使用;其次是关于近似问题的审查,即以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根据商标局制定的审查标准,看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核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基本手段是利用“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查询在先商标。因此,就常规的商标审查内容而言,不包括是否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而且立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和保护条件。就具体案件而言,往往需要当事人证明在先权利的存在,主管机关不能也不应该代替当事人主张权利。这使得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
从企业名称登记程序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不存在在先权利的问题。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实质条件,即不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就可以合法授权。同时,目前企业名称登记没有程序性要求,如
从域名注册程序来看,域名注册遵循《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这个《办法》虽然规定了三级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但是也规定了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冲突。立法现状造成的两种制度的“落差”,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使之无法实现。
辜者陷入纠纷之中。从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制度看,由于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主管机关和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同,导致出现一些商标和外观设计不应当授权而被授权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发生权利冲突。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并授予专利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商标申请,并予以核准注册。但是,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即对外观设计是否是“新”的不进行审查;而对商标新颖性的要求与外观设计不同,主要是要求新商标与在先商标不发生冲突,而无法审查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这样就可能出现不应当授予专利权或商标权的情况,并可能由此产生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4.从商标、商号、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域名等构成要素的角度看,构成要素相同是引发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客观基础
商标、商号、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域名、姓名、商品名称及商品装潢的构成要素,均是由文字、图形和颜色,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与商号、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域名、姓名、商品名称及商品装潢由不同的文字、图形和颜色及其组合构成,如果这些商业标识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即是引发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客观基础。如果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使用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不相同或者不近似,也就不可能产生权利冲突。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规定指出,商标与商号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词汇,是认定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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