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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2022-06-10 14:41:04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商标权与名人姓名权的冲突上。传统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都将姓名权定义为人身权。根据这一理论,人身权与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密切相关,姓名权不可转让。自然人死亡,相应的姓名权也随之消失。因为普通人社会影响力不大,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往往很小,与商标权的冲突也很少。但是,古今中外,各类名人的社会影响范围广,个人社会知名度高,对社会或普通消费者的影响大。如果将其名称用于商业,比如作为商标或品牌名称,就容易产生一定的市场效应,从而带来更大的财产利益。因此,名人姓名延伸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价值有时还是很大的,容易与其他权利尤其是商标权发生冲突。例如,《武》中就出现了“双胞胎”的情况。

2001年3月30日,上海市南京西路出现了一家名为“(吴氏)上海吴眼镜”的店铺。这家店的负责人名叫,自称是吴的第六代传人。据他介绍,早在1806年,“吴眼镜”就诞生了。第五代传人之父继承并发扬光大,填补了国内眼镜行业的多项空白,使“吴成为沪上知名品牌。为了完成他们91岁父亲的一个心愿,几个兄弟姐妹共同出资,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吴县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在南京西路开了这家眼镜店。

对于这个突如其来的“吴”,吴眼镜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上海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坐不住了。总经理拿出一大堆历史资料解释说,50年代国家赎回吴后,吴眼镜的有形和无形资产都归国家所有;此外,三联公司已经注册了“吴”商标和企业名称。解放后,国家对“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使其在大浪淘沙的历史进程中更加熠熠生辉。特别是90年代以来,“吴”发展迅速,1999年销售额8700万元,2000年近1亿元,在全国名列前茅。目前,“吴”已成为拥有20多家连锁店的专业眼镜企业。如此规模的“吴”并不是从旧中诞生的,而是几十年来一步一个脚印发展起来的。怎么能让别人随便采摘我们的劳动果实呢?

因此,三联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吴氏子孙不得使用“吴”商标。迫于压力,2001年4月25日,吴后人将店铺名称改为“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吴县静安分公司”。同年4月26日,上海市工商局明确,吴后裔以吴名义在本市开设眼镜店,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虽然后来更换了招牌,但仍使用“吴”的名称,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海工商部门已联系吴县工商局,对允许吴的后代以“吴”的名义在吴县注册一家眼镜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在工商部门的介入下,吴眼镜店的招牌再次更名为“眼镜店”。对此,吴的后人认为,既然“吴”的招牌处于双方争执的状态,我们先保留意见。然而,这绝不是最终的结果。我们从来没有放弃过祖先的招牌。三联公司以“吴”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我们许可,他们侵犯了吴的姓名权。经过精心准备,吴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动。一是将三联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姓名权的“吴”商标,并向吴的后代赔礼道歉。二是“吴”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即吴的姓名权),属于不当注册,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不当注册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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