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法律依据及解决途径
2022-06-10 14:41:59
(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挪用和伪造。”
(2)最高人民法院第141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法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3)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名称,可能导致他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5)《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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