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法律依据及解决途径
2022-06-10 14:42:4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2)《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三级以下域名的命名限制原则”
(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第19条规定了申请人的责任:(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在其所知范围内,保证其选定域名的注册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确保该域名的注册不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因域名注册和使用引起的纠纷中,CNNIC不担任调解人,由域名注册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三级域名与中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且该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人所有时,如果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人未提出异议,域名注册人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权人提出异议的,CNNIC将自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为域名持有人保留域名服务30天,30天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期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该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权益,没有合法理由注册或使用该域名;
(4)被告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恶意:
(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用于商业目的的域名;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或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或者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
(三)提出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域名注册后,不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其他恶意情节。
被告证明其持有的域名在争议发生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并能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区别,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没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为被告具有恶意。"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外域名显示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撤销该域名,也可以应原告的请求,责令原告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责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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