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防御性理由
2022-06-10 14:43:07
1.商标或域名是原创的吗?
如果商标和域名的构成要件相同,并且两者发生冲突,就应该确立判断商标和域名之间是否存在抄袭的标准。但事实上,在商标、域名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往往很难要求权利人提供抄袭的直接证据。因此,他们往往遵循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原则,事实上承认间接证据的法律效力。其中,侵权人是否证明其商标或域名的独创性,是判断商标与域名之间是否存在抄袭的标准。严格来说,商标或域名是否原创,并不能作为证明一方抄袭的证据。理论上不排除两个人同时创造同一个商标或域名的可能。相反,如果商标或域名本身不是原创的,也不能排除一方抄袭另一方(商标或域名)的可能。权利人证明其商标或者域名是原创的,由使用相同商标或者域名的一方承担未抄袭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就推定抄袭存在;如果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商标或域名,且当事人有机会或可能接触到他人的商标或域名,则认定为有抄袭行为。
如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某信息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dupont.com.cn”,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杜邦”是其创始人的姓氏,商标也确实使用了很长时间(有一百年的历史),在中国和国际上都有很高的知名度,虽然其对应的汉字“杜邦”在中国的知名度可能更高。事实上,“杜邦”的知名度如此之高,以至于大众看到它首先想到的是杜邦的商标,而不是姓氏,至少对于懂英语的中国人来说是这样。因此,被告作为信息公司,不能否认自己知道该商标,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供善意使用该域名的理由和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将“杜邦”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具有恶意。被告未将域名投入实际使用,同时注册数千个域名的做法,已经超出了域名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是不存在域名真实使用(善意)意图的间接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商标或域名是否广为人知?
对于一个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域名,权利人为之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理应享受由此带来的一切利益。驰名商标不仅限于被认定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证明其商标是或者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域名是驰名的,是其商标或者域名受到特别保护的依据。域名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构成侵犯驰名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这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共识。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荷兰互联网艾吉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ikea.com.cn”无效,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销该域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互联网艾吉公司是“宜家”的商标注册所有人,“宜家”的商标早已在中国及其他多个国家注册,其使用从未停止;长期以来,原告提供的带有“宜家”标识的商品和服务遍布全球29个国家和地区;其巨大的年营业额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之一;公司多年来在持续的宣传和推广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其商品和服务都是高质量的。该商标在全世界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在中国,“宜家”商标以其独特的管理模式和良好的服务为相关行业和消费群体所熟知。因此,“IKEA”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国家电网公司注册的域名的字母和读音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字母和读音相同。从技术上讲,域名是互联网地址的简称。随着互联网上商业活动的发展,域名与商业标识的联系逐渐变得更加紧密。网络空间仍然属于人类社会活动的领域,网络空间的行为是社会行为在新技术中的表现。因此,互联网上的商业活动和由此产生的权利冲突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国家电网公司将原告的“宜家”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也是“宜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或者与该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某种合作关系,进而误以为在该域名中可以查到“宜家”商标相关产品的信息,提高了中国国家电网公司网站的访问率。国家电网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所附带的良好商誉,且由于域名使用在互联网上的唯一性,也阻碍了驰名商标注册人在互联网上行使驰名商标权。因此,应当认定中国国家电网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国家电网公司虽在注册域名中设置了语音论坛主页,但并未按照其设置主页的目的实际使用;经核实,被告国家电网公司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这些域名并未被积极使用。被告国家电网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咨询的服务商,注册了大量域名却不积极使用,其恶意注册待售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因此,被告国家电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国家电网公司辩称,其域名注册申请获得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批准。本案是行政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其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国家电网公司所谓的“宜家”,是其自己构思的,在策划、品牌培育、语音信箱服务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物力,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正如被告国家电网公司所说
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的“IKEA”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商标与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在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类似
近几年,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审理域名与商标冲突,一般首先判断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则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可以看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如原告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恶意注册“PDA”域名“www.pda.com.cn”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商标权与域名权发生冲突,权利人应充分陈述、辩解商标与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在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范围上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和证据,以证明商标与域名是否真正发生冲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