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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抗辩理由、法律依据及解决途径

2022-06-10 14:44:13

(一)辩护理由

1.尊重在先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特征,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发生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取得权利的顺序是一个法律事实。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在中国的《商标法》和《专利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或者在中国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同或者近似,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已经取得并确实存在的合法在先权利,是为后权利进行抗辩的合法理由。

2.是否存在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将他人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者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所有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是同一人或者彼此有某种联系,从而导致错误购买商品,造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商标所有人的误解或者误认。

应当充分准备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认或者误解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购买该商品的证据。

3.注册商标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后一权利构成对在先权利的损害;两者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后一权利不损害在先权利,后一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列举与在先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证据。

4.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过了法定有效期?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法》对续展次数没有限制。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续期。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届满的,其商标权和专利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后一权利与到期的权利相冲突,后一权利不构成对前一权利的损害。

(2)法律依据和方法

(1)《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专利权无效。”

(3)《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4)《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的,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或者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8)《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9)《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对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r />(10)《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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