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防御性理由

2022-06-10 14:44:24

1.商号和商标的字是否相同和相似?

由于商号一般都是书写的,与商号权相冲突的商标也应该由文字组成,或者其主要部分应该书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包括商标和商号是相同的文字,或者是两个意思相同的文字。在中国,商号一般用中文,而商标可以用不同的语言。与商标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会使他人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抗辩理由,首先应举例说明商标与商号权文字是否相同或近似。如台湾省单薇企业有限公司的“单薇”商标于1997年2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单薇”也是其企业名称,广为人知。福建单薇食品有限公司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后,于1998年7月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福建单薇与台湾省单薇的经营类型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2.商标或商号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权利的实现无法得到保障,即商标或商号的区分功能无法实现。在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中,商标或商号一般是驰名的,因为只有与驰名一起,才有可能出现混淆。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立世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立邦”商标,立即于1993年,该集团注册了立邦漆的“N”商标,立邦漆的文字和图形商标。“Nippon”和“Nippon”文字、图形商标虽未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法院依据新《商标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武汉立邦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公司名称为“立邦”。要知道这个名称会误导消费者,是故意侵犯“立邦”商标的。法院判决不能继续使用“立邦”名称,并赔偿8万元。

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商号的认定,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和各国的惯例,一般应考虑商标或商号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因此,如果一个商标或商号被认为是驰名的,应围绕以下因素或指标加以证明:

(1)商号和商标的认知度;

(2)商号和商标的使用程度和时间;

(3)事务所或商标的广告及其他公开活动的程度和时间;

(四)商号、商标在各地区的认知程度、使用程度、广告宣传程度、注册程度和保护程度,以及其他能够决定商标或商号地域范围的因素;

(5)商号和商标的内在重要性或所需重要性的程度;

(6)商号和商标的排他性与第三方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相同;

(7)使用该商号或商标的商业活动的性质和范围;

(8)商号和商标的商业价值。

3.商标和商号注册了吗?

我国的商标和商号法律制度实行注册保护原则,即商标或商号的专用权只能通过注册才能成立,从而受到法律保护。权利冲突是指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的冲突。所以只有注册商标或者商号才会有权利冲突。但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注册商标在知名企业名称中使用商号,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情况,即违法权利侵犯合法权利。例如,一些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他人依法享有专用权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非注册商标使用

1998年深圳外贸公司注册商标案众所周知。在深圳外贸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200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中,有40多份注册了与“中侨”、“福道”等数十家上市公司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简称相同的文字。这些商标注册后,公司明码标价,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商标转让,侵犯了这些企业使用其企业名称简称的专用权。

4.生产经营者是否在同一个行业使用商标和商号?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企业的登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根据《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认定商标与商号冲突的第一个前提是,商号的生产经营者属于同一行业或者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因为不同行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一般不存在商业竞争,所以没有必要禁止不同行业使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或者商号。因此,使用商标、商号的生产经营者处于同一行业,是商标权、商号权抗辩的特定理由。如桂林天和药业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天和”,其驰名商标“天和”已被相关行业的一些企业注册为自己的名称,其中郑州天和药业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旗下有48家连锁店。桂林天和起诉郑州天和,郑州中院受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时主张权利的法定期间

如果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发生冲突,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当局提出请求,这是由商标或商号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所确定的。如果该商标或商号与他人的商号或商标权相冲突,有关各方没有

提起请求,使得该商标与商号的并存使用现象存在一定时期,则为了维护这种使用秩序及对这种使用事实的承认,法律一般不再对其进行调整,该期限一般为五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是指当权利被侵害后,权利人提起诉讼、行政请求的最长保护期限,即权利被侵害超过五年而未提起诉讼或者行政请求的,其诉讼或请求权丧失,对其诉讼或者请求不予支持,权利人失去的是仅就该项侵害获得诉讼或行政保护的权利。“五年”并不是诉讼或请求行政处理的时效,而是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的最长期限。


上一篇: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抗辩理由、法律依据及解决途径
下一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商业质量责任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