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品名称与商品装潢的冲突
2022-06-13 17:09:41
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冲突,往往源于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为公众所熟知、市场上熟知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将公众所熟知、市场上熟知的商品名称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和美化商品而附加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非相关商品所共有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冲突表现为不同的商标权利人和商品装潢权利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案,导致相互混淆,使人误以为是一方当事人或者有某种特定的联系,导致权利冲突。例如:
1.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商号。
如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与南昌桑海制药厂“21金维塔”商标侵权纠纷案。杭州民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民生公司)于1987年注册了“21金维塔”、“21金维塔”(金维塔三字为艺术字体)、“21SUPER-VITA”三个药品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050551、207840、595941。公司在1997年处理了它们。2001年7月14日,安徽省工商局接到杭州民生公司投诉,称在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医药市场发现大量南昌桑海制药厂生产的“21超维他金维他”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工商机关立即停止并查处南昌桑海制药厂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安徽省工商局立即将此案移交给太和县工商局。7月8日,太和县工商局对泰和新特药有限公司、县西药公司正在销售的南昌桑海制药厂生产的“21超维他金维他”进行查封暂扣,案值近百万元。在太和县工商局深入调查处理的同时,南昌桑海制药厂于7月31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太和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判令杭州民生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南昌桑海制药厂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是:“21金维塔”是药品的通用名,“桑海”。“21SUPER-VITA金维塔”品牌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合法经营;杭州民生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民生公司在药品上使用的商标是非法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南昌桑海制药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安徽省工商局专门询问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于9月26日作出了《关于金维他商标案件的批复》的声明,称南昌桑海制药厂在其药品中使用了“21SUPER-VITA金维塔”字样。《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行为,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01年10月18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太和县工商局败诉的一审判决。10月28日,太和县工商局上诉至阜阳中院。
2.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商号。
如浙江包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金龙营养品厂侵犯其类似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1992年8月30日,浙江包公药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包公”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608116。使用“包公”商标生产的胎盘口服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标准计量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评为浙江省消费者满意产品。江苏省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艺术导报》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被国家体委选为第12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专项体育补充。“包公”商标荣获浙江省第一、二届著名商标和消费者满意商标称号。
1993年下半年,浙江包公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公公司)发现市场上有无锡金龙营养厂(以下简称金龙厂)生产的标有“包公”字样的灵芝营养液销售。因此,包公公司向金龙厂提出口头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毫无结果。1994年,包公公司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请求确认金龙厂侵犯了其包公注册商标专用权。1995年1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回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金龙厂在与胎盘口服液具有相同消费和销售渠道的营养液产品上使用“包公”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购买,应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述行为,构成侵犯包公公司商标专用权。
3.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商标
比如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与西南制药有限公司的“三力通”商标纠纷案罗氏是瑞士的一家制药公司,也是世界500强之一。“莎莉唐”是其注册商标。1987年,罗氏公司与西南制药公司(原西南制药三厂)签订了《关于在中国生产销售三力通片的协议》,约定西南制药公司将使用中国原料在中国生产销售这种镇痛药,注册商标为罗氏公司的SARIDON。1999年,双方合作停止,西南制药公司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SARIDON”商标,但仍继续使用“三利永”字样。1995年,罗氏的合资企业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开始批量生产镇痛药,商标为SARIDON。
1993年11月,西南制药公司申请注册了“三立通”字样商标,并于1995年4月公告。1995年6月,罗氏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异议人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不予核准注册。西南制药公司回复称,罗氏公司在中国大陆仅使用“三力化”作为商号,并未注册商标,其申请注册符合要求。
注册在先原则。1996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散利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1997年1月,西南药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1998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对“散利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1994年3月,罗氏公司申请注册“散利痛”商标,商标局以西南药业在类似商品上已申请在先为由,驳回申请。1998年,罗氏公司提出复审申请,理由是西南药业在先申请的“散利痛”商标已经裁定不予核准注册。1999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对罗氏公司申请的“散利痛”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00年7月,张磊以“散利痛”直接表示了使用商标的功能特点为由提出异议,同年12月罗氏公司答辩称,“散利痛”是其英文商标的音译,本身没有任何意义,且经长期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2000年12月,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散利痛”商标予以注册。
2001年4月,西南药业对罗氏公司核准注册的“散利痛”商标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申请,认为“散利痛”是该类药品的法定名称,且明确表示了药品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4.以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作商品装潢
如湖南省安化县硒洲茶行及甘肃省天祝县畜产品公司侵犯湖南省益阳县香炉山茶厂“五星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1994年11月26日,甘肃省天祝县畜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畜产品公司)从湖南安化县硒洲茶行(以下简称硒洲茶行)购进“九王阁”牌特制黑砖茶1477件。因该批茶叶包装袋上的五星图形与湖南省益阳县香炉山茶厂(以下简称香炉山茶厂)在紧压茶商品上注册的“五星及图”商标构成近似,被甘肃省天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经查,“九王阁”是硒洲茶行在茶叶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但硒洲茶行在销售的茶叶包装袋上使用其“九王阁”注册商标的同时,在包装袋的中心位置突出地使用了香炉山茶厂的“五星及图”注册商标,将香炉山茶厂的“五星及图”注册商标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侵犯了香炉山茶厂“五星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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