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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2022-06-13 17:10:27

设计是为了美化商品,但长期使用后可以有识别产品的功能。如果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图形,他人就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有混淆的可能,从而使两种权利发生冲突。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表现:一是申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图案的外观设计专利,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所有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同一人或者彼此有某种联系,导致错误购买商品。二是将与他人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者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使相关公众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例来看,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类型如下:

1.申请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商标注册,反诉他人商标侵权。

1988年,浙江某企业在电视产品上注册了长方形、圆形、椭圆形组合的商标,后致函江苏某电视机厂,指控对方生产的电视机与其注册商标外观相似,属于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江苏的企业不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自己生产的电视机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在市场上销售了9年。经过对比发现,浙江企业的注册商标图形是由这台电视机的外观轮廓的简单线条构成的。江苏企业被告知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对方注册商标。

2.抢先他人设计申请专利,企图阻止他人调查商标侵权。

1990年夏,美国通用食品公司获准在中国固体饮料上注册“简”字商标。当年秋天,该公司与中方合资的天津梅田公司发现,重庆市场上有大量同样标有“蔡镇”字样的固体瓶装饮料出售。梅田公司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时,被告汕头某企业称其与瓶子形状和标签相同的外观设计已获国家专利局注册,其使用“蔡镇”字样受专利法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观了国家专利局。据了解,当时我国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都要求删词。因此,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蔡镇”字样的商标权并不冲突。重庆工商局查处汕头企业商标侵权案。对于美国通用食品公司多年来最初设计和使用的外观设计,汕头企业先注册了专利,利害关系人依据专利法申请专利无效。

3.为他人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企图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广西柳州牙膏厂就研制出一种含有两面针提取物的药用牙膏,长期畅销国内市场。1991年,该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两面针”商标,遭到一家牙膏生产企业的反对。提出异议的企业不仅以“两面针”是药用牙膏的成分,不应允许注册为由,强烈反对柳州牙膏厂注册,还声称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注册带有“两面针”字样的牙膏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有权制止柳州牙膏厂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包装。据调查方了解,原异议人的核心人物是柳州牙膏厂原负责人,他也在外地开办牙膏厂,想用这种方法把柳州打开的市场和商标信誉据为己有。经专家批示,柳州牙膏厂出具了该厂双面牙膏的原始设计材料及其多年来在市场上销售和广告的证据,并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对方双面牙膏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申请。鉴于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被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早已不具备新颖性,国家专利局依法宣告该专利无效。商标局认定“两面针”不是该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经过大量广告宣传和长期使用,效果显著,核准“两面针”商标注册。

4.将他人驰名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为自己侵犯驰名商标制造借口。

四川某酒厂为自己的酒设计了包装,申请了外观专利,并获准注册。包装的主体设计是“四川茅台”和“中国专利”几个醒目漂亮的文字组合。“茅台”是妇孺皆知的驰名商标,早已被贵州茅台酒厂注册。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酒类商品(即使是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均应认定为侵权。因此,毫无疑问,这样的外观设计专利应该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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