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的使用
2022-06-13 17:11:48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商标的用法,但由于服务商标的用法不同于商品商标的用法,所以不能在商品上使用。因此,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在商标的使用上有一定的区别。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第12号)的规定,服务商标的用法可以概括如下:
(1)在用于服务的器具和工具上贴上服务标志。例如,在酒店床上用品、餐具、服务员的衣服、徽章等用于服务的用具上使用服务标志,目的是使消费者了解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特点,并记住其标志,以区别于其他服务提供者。
(二)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服务标志或者将其印刷在广告材料上进行发行。这是使用服务标志最重要的方式。
(3)在服务单据和价目表上使用服务标志。服务回执虽然是印刷品,但不同于对外发放的宣传印刷品。多用于商铺的交易服务,服务回执也可以认为是服务工具之一。
(4)在交易单据上使用服务标志。在服务商标注册人与他人的业务往来中,交易文书是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可以如实记录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因此,它也是服务商标使用者使用其商标的真实意图和真实情况的反映。
(五)将服务标志制作成牌匾悬挂在建筑物上使用,或者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建筑物等载体上。它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也有广告的作用。
(6)在服务商标注册人的商业文件或礼品或其他促销物品上使用服务商标。
(7)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应视为该服务商标已经使用。
(8)使用其中一个联合服务商标,视为使用该联合服务商标的整体。
(9)在一项服务中使用防御服务商标时,应视为已在所有服务中使用。
服务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保护其服务商标,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服务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解,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他人在服务商标注册人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属于商标侵权,即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是,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不应被绝对地、任意地扩大,否则,很容易导致服务商标注册人权利的滥用和不公平垄断。从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来看,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权利范围被限制在合理的程度,即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商标注册人不能以商标权为由行使商标权。这些情况通常是指:
(1)他人以普通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包括商品),或者使用自己著名的雅号、艺名、笔名等。正常情况下。即使他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服务商标注册也不能以商标注册为由行使其商标权,但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除外。
(2)服务的通用名称、场所、质量、商品、功能、用途、数量、形式、价格,或者服务的方法或者时间的正常使用,通常指需要使用服务商标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数量、原产地等属性时。
(3)服务中常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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