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的终止
2022-06-13 17:12:0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会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对合同的全面履行产生障碍,从而导致合同的终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签订提前终止备案的书面协议并提交商标局是最简单的方式。是双方自由约定的结果,双方可以依法自由订立或解除合同。商标局收到双方终止协议后,将终止协议在前期备案材料中备案,并在《商标公告》中公告,原被许可人丧失注册商标使用权。
(2)合同一方行使撤销权,并经具有仲裁权和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当条件满足时,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具有一定的执行力,但这种权利是有限的,由此产生的状态是不稳定的。如果对方行使上诉权,并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合同解除的效力就会发生逆转。因此,当一方行使撤销权,另一方持有提议时,商标局将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前终止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许可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如果对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终止权在对方默许下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终止方应向商标局提供其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另一方只有在足够长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才能终止备案。
(3)一方的违法经营严重妨碍许可合同实施中所要达到的合法目的和社会效益,有关机关作出认定并予以处罚,导致其提前终止的。例如,山西某酒业公司作为被许可人,与四川省宜宾市义乌酒厂签订了“哪吒”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该公司回收了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酒厂的旧专用瓶,在四川省宜宾市生产标注为义乌酒厂的“哪吒”酒。山西文水县工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商标局撤销许可合同。
(4)合同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因主体资格丧失,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不可能继续履行许可合同。一方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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