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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

2022-06-14 16:21:11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中的商标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根据上述规定,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分如下:

(1)在商业经营中,商标的使用涉及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直至商品销售的所有环节,包括原材料的供应、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选择等制造产品的初级阶段,以及商品的重新包装(装潢)、仓储、运输、销售等将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

(2)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仅是指直接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在必要的、辅助的交易活动中使用的商品,如合同、帐册、商品交易单据等。同时也包括为推销商品所做的一切努力,如商品广告、商品陈列等。

(3)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的真实使用,还包括通过商标许可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授权他人使用注册人商标的行为也视为商标注册人本人的使用行为。

(4)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的。商业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营中的营利性行为,还包括建立商标形象和与商标密切相关的企业形象的非营利性行为,如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活动,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

如河北沧州喜宝乳业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供1996年8月26日至1999年8月25日期间第554470号“喜宝”商标使用证明,导致其自有“喜宝”商标几乎被撤销。

河北沧州喜宝乳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他们认为,河北沧州喜宝乳业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没有收到提供使用证明的通知,所以没有提供使用证明。但事实上,申请人自1990年生产“喜宝”乳饮料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喜宝”商标,这一事实已有相关包装材料、销售发票、产品照片和企业获奖证书证明。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在河北省经贸委等单位联合发给申请人的《荣誉证书》上提供了沧州喜宝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喜宝’牌冰淇淋和乳酸菌饮料,认定为1997?1998年河北省儿童日用品推荐产品”,用以证明申请人在1996年至1999年期间使用了“喜宝”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维持“喜宝”商标。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商标的使用是其功能的基础。任何商标所有人都希望通过自己的显著性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希望拥有自己商标的商品能够尽可能地占据市场份额。因此,商标所有人以各种方式使用商标,挖掘潜在的商品市场,吸引消费者,实现商品价值,是最终目的。

但需要强调的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是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公平竞争应该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之间的公平竞争。它是通过商标的功能,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繁荣商品和服务。那些仅仅依靠法律程序取得法律文件,而没有实际使用商标的人,主动采取措施,提前、合理、善意地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不是商标法支持的行为,也不是商标法赋予其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在保护商标注册人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也从一个侧面充分强调了商标实际使用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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