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2022-06-16 15:10:04
异议是指对公告的初步审查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裁定该初步审查商标不予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对者可以是与反对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两人以上对初步审定后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可以是两人以上。他们可以是异议的共同申请人,也可以分别申请异议。所谓与异议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人,通常是指与后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生权利冲突的人,主要包括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先初审商标权利人、在先使用商标权利人、驰名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著作权人、肖像权人等。所谓与异议对象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一般是指与后一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权利冲突的人。这类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主要集中在被异议商标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比如异议人认为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认为争议三维标志是一种能够使商品获得一定技术效果的图案,或者认为争议商标具有不利影响,等等。
同时,反对者必须证明自己具有法人资格,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比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或者经发证机关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化名、假名提出异议,法人提交因撤销或者其他原因无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公章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如果受理的商标因缺乏主体资格而被驳回,如果现行法律没有这种驳回制度,则应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作为结案理由。
相应的,异议对象是指异议商标的权利人,是异议裁定申请的相对人。与反对者一样,反对者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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