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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特别规定

2022-06-16 15:10:56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适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此外,根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特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还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作了一些特殊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集体和商标不得被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的使用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属于同一集团。如果允许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作用就不存在了,至少会大大削弱,保护集体商标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集体成员不得使用集体商标。”

2.经认证的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人使用其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在办理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即可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注册人利用权利人的地位垄断市场。商标保护的前提是其证明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质量,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保护的目的是鼓励经营者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优质商品。如果商标注册人垄断了证明商标的使用,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将使用人信息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是商标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证明虽然商标的许可使用不同于一般商标,但及时将使用人的情况报商标局备案,有利于商标局掌握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且,由于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并不使用该商标,所以记录证明商标的使用人更有意义。因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3360“证明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使用该商标。

事实上,证明商标的使用是对商品特定质量的认可,即只有符合注册人规定标准的商品才允许使用该商标。如果注册人自己使用商标,一方面证明自己的产品质量没有意义,另一方面会造成注册人与其他使用者之间的不平等,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其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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