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2022-06-16 15:11:48
(一)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目的;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质量;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程序;
(四)使用集体商标的权利和义务;
(五)会员违反使用管理规则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查监督制度。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目的;
(二)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商品的具体质量;
(三)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四)使用认证标志的程序;
(五)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和义务;
(六)用户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证明商标商品的检查监督制度。
例:“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条件
凡从事安溪铁观音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使用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
(1)品种的产地,该品种为安溪铁观音,于1984年11月通过国家茶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产于安溪县西平、虎丘、太平、芦田、龙圈、香花、长坑、蓝田、感德、剑斗、湖熟、金果、凤城、程响、官桥乡(镇)。
(2)采集方法:采摘标准为中开面;绿色工艺是半发酵;根据福建省地方标准《乌龙茶标准综合本》、《乌龙茶采摘技术》和《乌龙茶初制技术》(FDBT/纽约—1990)的要求制定初级和精炼方法。
(3)品质特征:成品茶外形紧、肥、重、匀;颜色油亮,有明显的红点,沙绿色;内在香气浓郁持久,具有天然的花季风味(桂花、兰花、栀子);汤汁金黄透亮;口感醇厚鲜爽,“观音韵”(该品种的独特魅力)明显,甜味浓厚;叶底柔软,光亮均匀,红边明显。具体必须符合闽南地方标准《乌龙茶精制技术》(FDBT/纽约—1990) 《乌龙茶标准综合体》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