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的条件
2022-06-16 15:12:15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商标注册应附的有关文件
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有能力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
鉴于地理标志不同于一般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特殊性,应当附地理标志标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样有利于规范和统一我国地理标志注册申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根据TRIPS协议,如果一个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不受保护或不再受保护,其他成员没有义务保护该地理标志。因此,“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具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受到法律保护的证明”,从而规避了我国在国际条约规定之外的义务。
(二)申请商标注册必须说明的内容
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即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必须具有一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而具体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或文化因素决定的。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地理标志。因此,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写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文化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
(3)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必须是由文字、图形等元素构成的可见标志。根据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既可以是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区域名称,也可以是其他可见标志。参照有关国家的规定,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名称,或者是能够表明该地区某一商品原产地的其他可见标志。该地区不需要与该地区现有行政区划的名称和范围完全一致。
(4)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要求。
TRIPS协议要求对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标志进行额外保护,主要要求相关标志和地理标志即使不产生误导也应受到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该条例第九条规定:“葡萄酒的多个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异义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相互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前提下,每个地理标志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并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标注区域内的葡萄酒、烈酒,即使同时标注了该商品的真实原产地,或者使用了翻译文字,或者附有‘种类’、‘类型’、‘类型’、‘类别’等表述。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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