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使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022-06-16 15:14:29
必须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不得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手段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与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同,这里的在先权利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也不是在先的专利权、著作权、名称权等。而是商标的优先使用权。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式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有关材料中的有关事项。其中,申请人利用与他人的关系、与他人地理位置相近或者与他人合作的便利,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且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将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粘贴在申请的商标标识框内。抢先注册人与被注册人往往有相同的贸易、地理上的邻近或历史上的合作,一般都知道被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未被注册的情况。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意味着申请人可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抢注者来说,抢注意味着他面临着失去自己商标注册的可能,即如果用户比抢注者晚申请商标注册,他的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此处使用是指该注册商标已经被使用者使用,并仍在使用。注册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时间早于注册人注册该注册商标的时间。如果商标的使用时间晚于抢注人的注册时间,就不存在抢注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驰名商标,二者在公众的熟悉程度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与抢注驰名商标相同,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观上也有故意,客观上也是主动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已被他人使用但尚未申请注册。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他人商标,目的在于注册后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往往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如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该他人的商标,或利用处分权高价转让或许可注册人使用该商标。这对在先商标使用人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赋予了先用商标的人先用权。基于此,用户可以主张异议权,从而阻止抢注人的注册商标。但即便如此,已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权利人对他人抢注提出异议的,也仅限于其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不能扩展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未注册商标的在先商标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其商标“已被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条件。参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一般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第二,商标的使用期限;第三,商标公示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第四,其他相关因素。此外,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自己知道或者有充分理由知道已经被他人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对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具体是通过不允许他人先注册以前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申请在先注册的,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定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注册申请已被核准。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其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商标注册。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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