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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2022-06-16 15:20:33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和派生取得。原创,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其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基于申请商标注册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基于他人已有的权利。派生取得是指商事权利人的权利的取得是基于他人已有的商标专用权,如商标转让、商标许可以及商标转让、许可以外的其他原因,且专用权的范围、内容、性质仅限于原权利。从世界各国商标法设计的原始商标取得制度来看,商标取得主要采用以下两个原则:

(1)注册原则

各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基本采取注册原则。除了鼓励商标的创造者和使用者尽早申请商标注册进行管理,还可以避免证明先用哪一个的困难。这也是登记主义的优势。注册原则是指根据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来确定商标专用权。这是一个商标专用权和商标注册同时生效的原则,即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取决于申请注册的时间。谁先申请商标注册,谁就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无论该商标是否被使用。商标注册是法律事实,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要法律程序。任何未注册的商标一般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较晚使用并较早申请注册的人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较早使用但较晚申请的人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原则的好处是申请注册需要书面形式,申请时间有据可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可以将商标专用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注册原则可以起到促使商标使用人及时申请注册的作用,避免因被他人抢先注册而导致法律不允许其重新使用商标的后果,对企业的商标管理极为有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取得商标专用权采用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三条在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规定注册原则的同时,并不排斥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在先使用原则,以适当保护特定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当天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上述规定,商标专用权通过在先注册原则取得。但在不能适用注册原则的情况下,即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他人抢注时,则采用使用原则作为补充。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设计实事求是,既贯彻了注册原则,又在一定情况下照顾了在先使用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公平。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条例确立了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授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限于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途径是《商标法》。第53条规定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即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对于未注册商标,只要没有作为商标被禁止使用,就允许使用,但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2)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根据商标的使用顺序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原则。根据使用原则,谁是商标的第一使用人,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请求撤销与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他人注册商标。使用原则有利于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但不利于后来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原则制度下,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而且一旦发生商标争议,也不利于争议的解决。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使用原则。比如在美国,一个商标创立后,必须首先在商品的营销市场上实际使用,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虽然第一个使用者因为实际的商业使用已经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但他仍然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联邦注册。然而,这种联邦注册本身并不产生商标权。但商标权的归属和效力具有公告和表见证据的效力,可以主张受联邦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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