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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刑事处罚

2022-06-20 16:34:53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gt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或者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gt摘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12月5日)

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认真落实打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提出全国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打假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十八)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查处理;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没收,不得流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重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意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经销商和经营用户,以制假售假论处。一经查实,吊销有关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其名义注册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整治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将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材料、旧设备再次投入使用。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违法必究。

& gt《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摘录(1999年10月11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对卷烟打假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制售假烟没有明显好转的地区,要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和参与制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继续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区,国家计划部门将扣减其所在省(区、市)下一年度卷烟生产计划和烟叶种植收购计划。

四、烟草行业应加强对卷烟机设备、烟叶及卷烟配件等烟草专卖品和卷烟机零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直接或者间接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

窝点、非法烟厂提供烟机和原辅材料的,除没收其全部货物和销售收入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性质严重的要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请求对有关商标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的答复》(1995年3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有关商标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桂工商标广字(1994)3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第三种情况近年来发案率增加,情况也比较复杂,如偷盗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利用回收旧包装制售假冒产品等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声誉,以自己生产的商品冒充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不同程度的欺骗性。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情况,擅自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装入其他酒的行为,应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依据其具体情节和后果,对达到假冒商品犯罪立案标准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桂工商标广字[1994]308号文件复印件(略——编者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994年11月22日)

八、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工作中的分工协作,做到明确分工,积极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立案的,应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的,应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后,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假冒商标罪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案受理。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选(2001年4月30日)

六十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六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⑵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节选(1995年1月11日)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打击假冒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一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和法人犯罪案件;二是假冒出口商品注册商标和国内外驰名注册商标案件;三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四是利用贿赂手段推销或采购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五是以暴力或威胁方法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抄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窝点”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案件。

三、严格执法,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坚决立案查处,不得压案不办。对非法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或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法人单位在10万元以上,个人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或造成国家、公民财产或人身重大损害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注意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界限,严禁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在查办案件中,要注意深挖生产制造环节的“源头”案件,并最大限度地追缴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要坚决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国家工作人员支持、纵容、包庇犯罪或阻挠办案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出庭工作,做到快捕快诉,确保办案质量。要严格掌握免予起诉条件,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要坚决依法起诉,改变当前立案多、起诉少,打击不力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节选(1994年9月29日)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决定》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和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的,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节选(1994年5月11日)

一、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经发现贪污贿赂等经济案犯潜逃、脱逃,应逐级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和税务检察部门备案。其中,对立案前,有重大犯罪嫌疑,贪污贿赂五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偷税三十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一百万元以上,假冒商标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对立案后,贪污贿赂一万元以上,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偷税十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五十万元以上,假冒商标非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县处级以上干部携款潜逃、脱逃的案犯,应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罪案侦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通知》节选(1994年3月17日)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案件管辖的决定,对下列法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直接立案侦查:1.受贿案、行贿案;偷税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案;妨碍追缴欠税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案;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案等案件。2.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牵连出的其他法人犯罪案件。3.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有关部门作了其他处理的其他法人犯罪案件(如法人走私犯罪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立案侦查。对非法人单位犯罪案件,亦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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