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
2022-06-20 16:35:10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录(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前款所称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自己不知道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供货方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3月30日)
八、侵犯他人知名服务标志,以及侵犯他人服务标志专用权两次以上的,应当视为情节严重。
九。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为非法经营额。
只有广告行为,没有履行服务的,以违法经营额计算广告费用;只有提供服务的票据,未发现相应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金额为准计算非法经营额。
X.计算非法经营额的证据包括:
(一)合同;
(二)会计账簿;
(3)发票;
(4)广告;
(五)其他证据。
& gt《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5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字〔1996〕第67号)第《关于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取得的加工费相当于商品经营者的销售收入,应计入营业金额,而不是利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和已经缴纳的税金。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336号)只规定了投机倒把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营业金额或利润的计算方法。由于案件性质不同,本通知规定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获利”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处罚时,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1991年7月10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1年5月24日转发的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承印商标业务行为时,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请示》)来函收悉。我认为,在处理这类违法印制商标的案件时,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336号文件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违法所得,
附:(编者注从——中略去)
注:与之前的注释冲突。
& gt摘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2日)
X.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经营的所有侵权商品(销售和库存的)都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额。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因侵权人原因难以确认实际成本的,以库存商品数量与商品销售单价的乘积作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以库存商品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类商品销售单价的乘积作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的商标侵权商品,非法经营额为其经销的侵权商品销售收入的,非法经营额为其经销的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进货额之和;进货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类商品销售单价的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进货金额;侵权商品的成本或者购货额高于销售收入的,非法经营额为该商品的成本或者购货额。
《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非法经营额”,可以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 g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贯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1年7月24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贸商标事务所字[91] 2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商标法实施细则》“非法经营额”是指用于非法印刷的商品、工具、原料等的经营额。不属于非法印刷者经营的商品范围,按其价值不应计入非法经营额。
2 .对于个人违法印制商标标识的,除可按《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处理外,亦可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无照非法经营处理。案件查处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的法律,以达到严厉制裁个人非法印制商标违法行为的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问题的批复》(1990年4月12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处4月7日函及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问题的请示》函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时,其非法经营额计算为:商品已全部销售的,其销售款总额为非法经营额;商品尚未销售的,其购入总货款为非法经营额;部分销售的,已售出部分的销售款总额加上尚未售出部分的购入货款之和为非法经营额。
附件:(略——编者注)
【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2002年10月12日)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O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